用人单位与学校、在校学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中,用人单位给学校提供一定的科研资金,给学生提供学费等资金,并规定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须工作满一定年限,并就该工作年限约定了违约金,另外规定了工作岗位、薪资福利待遇等。学生在毕业前,还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身份,因此这份三方协议应当不是劳动合同。那学生毕业后,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,其中合同期限有所调整(缩短了用工期限),问题是:前一份三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这位劳动者(以前的学生)是否仍具备效力?我觉得学生毕业后的'劳动合同已经取代了该三方协议,关于工作年限,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。各位法律人士的看法是怎么样的?
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
才干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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